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106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晧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1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
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後備軍人居住
處所遷移應隨時按規定申報(偵卷第63頁),竟無故未依規定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之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念及被告後續已向桃園市八德指揮部申報新住居處所之犯後態度(偵卷第63頁反面),暨考量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未參加本案教育召集訓練之原因,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應附具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n> 115年度偵字第21312號n> 被 告 A03 日生) 00號 樓之1 國民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an> 犯罪事實一、A03知其為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變更時,應依相關戶籍法規申報異動登記,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未按戶籍地居住而無故未申報居住地址,致能未獲悉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指定其應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至桃園市○○區○○路000號(建國營區)報到,並接受教育召集訓練之精誠甲字第231206號(03)教育召集令。pan>二、案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pan> 證據並所犯法條pan>一、證據:pan> ㈠被告A03之自白。span> ㈡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陸軍專科學校後備步兵旅步兵第五營步一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後備軍人連訪基本資料調查表、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明細、114年11月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未到人員名冊等。span>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罪嫌。span>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span> 此 致span>臺灣桃園地方法院span>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span> 檢 察 官 林郁芬span>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span>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span> 書 記 官 朱婉庭span>附記事項:span>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span>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span>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span>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span>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span>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span>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span>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span>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span>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span>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span>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span>論,分別依第 5 條或第 6 條科刑。span>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