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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簡字第 12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120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仁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毒偵字第3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03有附件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未逾3年之事由等情,有被告完整矯正簡表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內之民國115年1月27日9時58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施以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於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見其並無斷癮、戒絕毒品之決心,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之品行,並考量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5年度毒偵字第3155號

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终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桃園地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經評估後認強制戒治已有成效而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停止戒治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34號等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詎A03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上午9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3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A03另涉販賣毒品案件,為警於115年1月26日下午4時34分許查獲,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訊坦承不諱,並有真實姓名與尿液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0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01)、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昱仁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