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壢簡字第25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銘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及其正本「案號」欄如附表「原判決內容」之記載,顯係誤載,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附表: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14年度壢簡字第255號 115年度壢簡字第2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