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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簡字第 2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22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清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類螺絲起子」之記載,更正為「類似螺絲起子之工具」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竟恣意以工具竊取他人之汽車車牌,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自應予以非難。⒉被告於警詢時僅坦承有持類似螺絲起子之工具拆卸告訴人車輛上懸掛車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遭竊取之物品已由告訴人許薳仁領回,此有領據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部分:㈠本案被告竊得之車牌2面,固屬其犯罪所得,然上開物品業已

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被告持以犯本案所使用之工具1支,雖係被告所有之物,惟

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足認現尚存在,衡諸該物品價值低微,且取得容易,替代性高,無從藉由剝奪其所有預防並遏止犯罪,是認上開物品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19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6日中午12時11分,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與介壽路2段1378巷口,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類螺絲起子(未扣案),將許薳仁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2面卸下而竊取之,得手後即駕車離去。嗣許薳仁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

二、案經許薳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3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許薳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領據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5張、被告到案時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前揭物品,已由告訴人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請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蔡 孟 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魏 辰 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