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文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6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5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191元」更正為「199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5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其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財物價值,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就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業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9頁),足認上開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詠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鮮乳杯子蛋糕 1個 39元 2 海尼根時尚典藏罐710ML 1罐 95元 3 巧克力派司 1個 30元 4 起酥葡萄奶酥 1個 35元 合 計 199元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6665號被 告 A05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5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民國114年3月9日清晨5時30分許起至同日清晨6時6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先後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待售之海尼根啤酒1罐、巧克力派司麵包1個、起酥葡萄奶酥麵包1個、杯子蛋糕1個等物(總價值新臺幣191元)得逞,未結帳即分別食用及攜之離去。嗣經該店店長A03發覺有異,調閱監視器並報警究辦。
二、案經A03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5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萬力暟之指述。
㈢證人葉時傑之證述。
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4年3月9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為警查獲時之衣著特徵蒐證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係基於1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為接續犯,請以1罪論。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朱婉庭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