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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簡字第 5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簡字第51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冠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率而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

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造成他人損失,破壞社會治安,所為不可取。再審酌被告其犯罪之動機、行竊之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竊得之財物,除車牌2面未返還被害人外,所竊之車體已返還,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本案竊得之車牌2面,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車體部分業已返還,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781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4年10月19日2時許,騎乘不知情之黃仁愷(所涉竊盜罪嫌,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觀音區忠富路崙坪段與崙坪一路交岔路口,見停放在該處之A03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未上鎖,且車內留有汽車鑰匙1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使用上開汽車鑰匙發動本案車輛,並逕行駕駛該車輛離去,復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懸掛在本案車輛上。嗣經警方於114年10月20日13時20分許,查獲黃仁愷乘坐在本案車輛上,並當場扣得本案車輛、汽車鑰匙1支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復依黃仁愷之供述,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A04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二)同案被告黃仁愷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三)被害人A03於警詢時之陳述。

(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贓物領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五)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6張、查獲現場照片4張。

二、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取之本案車輛,業已經發還予被害人A03,此有贓物領據1份附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仲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