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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簡字第 6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62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名揚

程冠瑄

黃鈺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4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5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6、8、10、12至13、15、17、19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A03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A04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A04、A0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3人間就本案犯行,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㈡被告3人自民國115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3月1日23時40分許

遭警查獲時止,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藉以牟利,係於密接時期,在相同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形態在本質上,即蘊含行為人出於營業性之單一營利意圖,而反覆提供場所賭博及聚眾賭博等犯行,均核屬集合犯而均論以一罪。

㈢被告3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3、A04、A05竟因貪圖小

利,而為本案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誠值非議;兼衡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渠等之犯罪動機、犯罪時間長短、賭場規模、犯罪結構中之地位,暨其3人之素行、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6、8、10、12至13、15、17、19

至2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A03所有,以供其為本案犯行乙情,業經其供稱在卷(見速偵卷第254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物,則為被告A03之犯罪所得(其餘如後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物,非屬本案被告3人所有,檢察官復未聲請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A03本案共獲利新臺幣(下同)5萬元,被告A04共獲利3

萬元等情,業據其2人分別供述在卷(見速偵卷第254、258頁),堪認被告A03之犯罪所得為5萬元(其中3萬3,000元未扣案,1萬7,000元已扣案),被告A04之犯罪所得為3萬元,然均未經扣案(A03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3萬3,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A05供稱其未曾獲取報酬等語(見速偵卷第262頁),卷內復查無證據足以證明其曾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0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金額(新臺幣) 1 蕭運陽桌上籌碼 12萬6000元 2 高銘澤桌上籌碼 13萬元 3 高銘澤身上現金 1萬6000元 4 葉識煒桌上籌碼 20萬4100元 5 葉識煒身上現金 1萬3900元 6 姚重立桌上籌碼 10萬2600元 7 姚重立身上現金 4萬8100元 8 邱羽詳桌上籌碼 16萬5600元 9 邱羽詳身上現金 2100元 10 黃孜健桌上籌碼 11萬9600元 11 黃孜健身上現金 1萬2000元 12 蔡明璋桌上籌碼 10萬3500元 13 姜俊廷桌上籌碼 8萬5300元 14 姜俊廷身上現金 5萬8200元 15 王彧桌上籌碼 13萬5700元 16 王彧身上現金 1500元 17 陳建信桌上籌碼 6萬9000元 18 陳建信身上現金 1500元 19 德州撲克牌 2副 20 莊位卡 1個 21 切牌卡 1個 22 遊戲球 15個 23 監視器主機 1台 24 點鈔機 1台 25 抽頭籌碼 7300元 26 抽頭金 1萬7000元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5年度速偵字第531號

被 告 A03

A04

A05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A04、A05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5年1月初旬起,由A03承租之桃園市○○區○○路00○00號(下稱本案賭場)作為賭博場所,並由其擔任現場負責人,負責聯繫、接待賭客、籌碼兌換、管理賭場及發放工作人員薪資等事宜,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400元之代價,僱用A04擔任員工,負責打雜、清潔、買食物、檳榔等工作;另以每小時600元之代價,僱用A05擔任荷官,負責發牌工作,而聚集不特定人至上址以「德州撲克」之方式賭博財物,其賭法為以撲克牌為賭具,並以1(新臺幣)比1(籌碼)之比例兌換籌碼作為賭資後參與牌局,賭博方式為德州撲克,一桌由6至10位玩家參與,使用一副撲克牌,由A05先發2張底牌與參與牌局之賭客,再由賭客依據手中牌面進行下注,底注為100、200元,最大注為該賭客身上之全部籌碼,再由A05翻出5張公牌,供賭客參考加注或放棄此局,最終每位賭客以持有之2張底牌加5張公牌,組合最大牌型後,互比大小輸贏,贏者全拿桌面賭金,而A03則向每局贏家收取該局下注籌碼百分之5作為抽頭金,每小時抽頭金最多收取1萬元,迨賭博結束後,賭客得將所剩餘之籌碼,由A03結算後,再按照1比1之方式向A03兌換成等值現金。嗣於115年3月1日23時40分許,警員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蕭運陽、高銘澤、葉識煒、姚重立、邱羽詳、黃孜健、蔡明璋、姜俊廷、王彧、陳建信等10人(下稱蕭運陽等10人,已由警方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A04、A05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在場賭客蕭運陽等10人於警詢時之證詞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暨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3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A03、A04、A05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人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除賭資外,均為被告3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及犯罪所得,皆請依法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部分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賭資,分別屬賭客蕭運陽等10人所有,應由警方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沒入,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A0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胡予慈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金額 (新臺幣) 所有人/持有人 1 蕭運陽桌上籌碼 12萬6000元 蕭運陽 2 高銘澤桌上籌碼 13萬元 高銘澤 3 高銘澤身上現金 1萬6000元 高銘澤 4 葉識煒桌上籌碼 20萬4100元 葉識煒 5 葉識煒身上現金 1萬3900元 葉識煒 6 姚重立桌上籌碼 10萬2600元 姚重立 7 姚重立身上現金 4萬8100元 姚重立 8 邱羽詳桌上籌碼 16萬5600元 邱羽詳 9 邱羽詳身上現金 2100元 邱羽詳 10 黃孜健桌上籌碼 11萬9600元 黃孜健 11 黃孜健身上現金 1萬2000元 黃孜健 12 蔡明璋桌上籌碼 10萬3500元 蔡明璋 13 姜俊廷桌上籌碼 8萬5300元 姜俊廷 14 姜俊廷身上現金 5萬8200元 姜俊廷 15 王彧桌上籌碼 13萬5700元 王彧 16 王彧身上現金 1500元 王彧 17 陳建信桌上籌碼 6萬9000元 陳建信 18 陳建信身上現金 1500元 陳建信 19 德州撲克牌 2副 A03 20 莊位卡 1個 A03 21 切牌卡 1個 A03 22 遊戲球 15個 A03 23 監視器主機 1台 A03 24 點鈔機 1台 A03 25 抽頭籌碼 7300元 A03 26 抽頭金 1萬7000元 A03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