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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簡字第 8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8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育樹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育樹犯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

非法持有模擬槍罪。本院審酌被告未經許可而持有模擬槍,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危險,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所涉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模擬槍2支,均為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胡竣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一 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 北市鑑0000000000) 外型為手槍,槍身、滑套、槍管(未暢通)、槍機及擊錘等構造均為金屬材質,且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保字第1153042105J號函及所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 二 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 北市鑑0000000000) 外型為手槍,槍身、滑套、槍管(暢通)、槍機及撞針等構造均為金屬材質,且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二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8022號被 告 莊育樹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育樹明知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向章金英(由警另行移送偵辦)以每支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購買模擬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北市鑑0000000000號)而持有之。嗣經莊育樹自願受搜索後,為警於民國114年11月1日18時許,在莊育樹位於桃園市觀音區(地址詳卷)之居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模擬槍2支。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育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章金英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5年1月13日北市警保字第1153042150J號函及所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模擬槍檢視紀錄表、槍枝性能檢測照片簿及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嫌。

三、扣案之模擬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北市鑑0000000000號)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胡竣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立文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