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原 告 姜舒妍(原名姜利紅)被 告 石珮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壢交簡字第8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張琍威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