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李莞婷 (住址詳卷)被 告 曾冠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壢交簡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