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交簡字第21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季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4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季諺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關於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判決書記載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判決書,應記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各款規定事項,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且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是除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各款規定事項應予記載外,適用通常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於製作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規定所應記載之其餘事項(如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之理由、諭知緩刑、沒收、保安處分者之理由等)均非必要記載事項。並有司法院發布「刑事訴訟簡化判決書製作方式暨簡易程序案件判決格式」暨所附刑事簡易判決例示可參。
二、犯罪事實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證據(名稱)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刑法第5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經本院向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即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劍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4275號被 告 林季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季諺明知施用毒品後將因欠缺通常之注意力,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5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凱悅KTV某包廂內,以將香菸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於同日中午12時許,自上址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偽造車牌(實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上路,所涉偽造文書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含愷他命之香菸9支,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其愷他命濃度高達3667ng/mL,已逾行政院114年7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C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林季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採尿同
意書、「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結果表及現場照片共8張等資料。
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驗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㈤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檢察官 吳靜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