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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交簡字第 9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交簡字第96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玟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院偵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對

向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應讓對向直行車先行之狀況下,逕行左轉彎,因而肇致本件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害。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事故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客觀情事,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能力、生活狀況(偵卷第7頁),被告之過失態樣、與搭載告訴人之訴外人黃原甲同為肇事原因及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調院偵字第7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79號被 告 A03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居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8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往中壢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與新富街口而欲左轉彎進入新富街口之際,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對向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之狀況下貿然左轉彎,此時適有HOANG NGUYEN GIAP(中文姓名:黃原甲,下稱黃原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PHAN THI HONG HUONG(中文姓名:潘氏紅向,下稱潘氏紅向),沿對向之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行經上開路口,因黃原甲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且連續超越車輛,兩車遂因此發生碰撞,致潘氏紅向受有左腳擦傷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潘氏紅向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潘氏紅向之指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15張、監視器截圖照片、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另將本件送請行車事故鑑定後,鑑定意見認:「A03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左轉車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與黃原甲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行駛外側路肩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連續超越車輛,同為肇事原因」,此有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5年5月6日桃交鑑字第1150003618號函及所附之鑑定意見書(桃市鑑0000000案)在卷可參,被告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家豪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方雅蘭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