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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29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芊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2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芊羽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芊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114年度審金簡字第57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並應依判決附表所示調解筆錄內容給付損害賠償,於115年2月24日確定。然受刑人未依判決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內容向被害人丁玲給付,經被害人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同年7月16日具狀向檢察官請求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條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又所謂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是雖非謂受刑人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惟倘受刑人係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經法院以和解內容為緩刑之條件,在被害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且被害人若無法依該條件受清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得認係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幫助洗錢罪案件,經本院114年度審金簡字第57

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依判決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損害賠償,即受刑人願給付被害人丁玲新臺幣(下同)6萬元,給付方式:自114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萬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判決於115年2月24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5年2月24日起至118年2月23日止,有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

㈡受刑人本應依上開調解筆錄內容履約,然其僅於114年11月25

日給付首期款項1萬元予被害人後,即未再給付款項,且於115年1月26日起對於被害人詢問即不再回應等情,有被害人115年5月22日、同年7月16日撤銷緩刑聲請狀及所附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於給付首期款項後,即未依約履行上開調解筆錄所載給付條件賠償被害人,且對於被害人詢問置若罔聞。雖受刑人於114年12月29日以LINE向被害人稱其母死亡,為籌措喪葬費用而無法於下個月依約履行賠償等語,有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然被害人之母余秋美迄今仍健在,有個人戶籍及一親等資料在卷可佐,可見受刑人虛捏其母過世情節向被害人拖延履行賠償,受刑人未依約履行賠償,無正當理由。

㈢受刑人前於上開幫助洗錢案件審理中,法院係審酌其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事後已知悛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方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緩刑,並定其緩刑期間內之負擔如上,足見上開緩刑條件為法院對於受刑人宣告緩刑之重要依據,更係受刑人衡酌個人資力後而為每月可賠償金額之承諾,詎受刑人竟未依約按時履行緩刑條件,且拒不回應被害人,更虛捏其母過世情節向被害人拖延給付,受刑人缺乏履行誠意,至為明確,難認其有何真心悔悟之情,其違反原確定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命負擔情節重大。依受刑人上開履行情狀,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恪遵相關法令規定並依約履行,經依比例原則衡量撤銷緩刑對受刑人之不利益後,本院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應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故本件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