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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易緝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緝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俊榮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俊榮與告訴人吳家銓為朋友關係。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3日凌晨2時59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向告訴人借用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約定當日晚間返還車輛,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拒不返還,並在桃園市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已於115年8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易緝字卷第11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洪瑜彤法 官 黃麟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