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50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A XUAN HUNG(中文名:謝春興)(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 XUAN HUNG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玖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TA XUAN HUNG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故自民國115年8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5年9月10日起算,執行期滿日為117年7月9日乙節,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5年執新字第12243號、第12244號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刑罰之刑期起算日即115年9月10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楊雯雅法 官 張珈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鈺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