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E THI NGAN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70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LE THI NGAN(中文名:黎氏銀,以下稱之)前受僱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3樓之3、6暨4樓之2、3「高雄市私立鳳山區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於民國101年8月12日合法入境我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嗣因連續三日曠職,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於107年3月23日遣送回越南,並於107年3月30日管制入境在案(管制期限至113年3月23日止)。詎因欲再來臺工作賺錢,竟基於未經許可入國之犯意,先於113年2月某日,在越南支付美金7,200元給越南當地非法仲介,由該仲介安排車輛從越南高平省搭車到中國大陸某地,再由大陸地區某港口搭乘不詳船隻,以偷渡方式未經許可進入我國臺灣地區。嗣於114年7月3日16時許,因罹患卵巢癌(內膜癌)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就醫,經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收容安置,查獲上情。因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4年7月17日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114年10月14日死亡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17日桃檢亮正114速偵1703字第1149096100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移署北桃勤字第1158120954號書函、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及衛福部死亡通報網路系統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桃簡字卷第5頁、第29頁、易字卷第21頁、第23頁),揆諸上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