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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1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睿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睿婷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