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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17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嚴國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嚴國維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嚴國維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卷證後,認

其涉犯侵占遺失物、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陳居無定所,是有逃亡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5年8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

㈡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來

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9月3日起發監執行,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5年執更甲字第2667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卷第101頁),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其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