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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1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17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大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大維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廖大維為代號AE000-H114521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所受僱彩券行(地址詳卷,下稱本案彩券行)之常客,竟意圖為性騷擾,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5時57分許,在本案彩券行內,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碰A女臀部,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騷擾行為1次得逞。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廖大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前往本案彩券行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乘機性騷擾之犯行,辯稱:因為我把彩券放在我的外套口袋裡,我要從口袋拿出彩券給A女,給A女的過程可能有觸碰到A女的屁股或腿,但我沒有感覺我有碰到,且我不是故意的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前往本案彩券行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核與證人A女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於上開時、地向A女告以彩券中獎8星,經A女靠近被告處

查看,被告乃徒手觸摸A女臀部乙節,業經證人A女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115偵924保密卷第5-10頁)。復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結果如附件所示(見本院115易1176卷第51至53、57、61至65頁),稽其內容被告確於案發當日下午5時57分4至5秒之際,以左手從下方觸摸A女右臀部,核與證人A女前揭證述內容相符。再考諸被告亦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供稱:我跟A女開玩笑說我中獎8星,A女當真並從櫃檯前往我旁邊等語(見115偵924卷第8頁;本院115易1176卷第57頁),亦與證人A女前揭證述內容吻合,足認本院上開勘驗結果及被告上開供述,均足以擔保證人A女前揭證述之可信性,是證人A女前揭證述屬實,堪以採信。佐以被告本案並無任何合理且正當之原因,須行上開徒手觸摸A女臀部之行為(至被告辯稱何以觸摸臀部之原因,尚難憑採,詳下述),併衡諸社會一般觀念,臀部係人類身體較為私密之部位,倘無特別情事,一般社交往來並無特意觸碰臀部之必要,被告以左手觸摸A女右臀部,已足使一般人認為被告行為具有調戲含意及性暗示,並已破壞A女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使A女感受被冒犯、人格尊嚴受損,是被告本案客觀行為,當屬性騷擾無訛。

㈢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因為我把彩券放在我的外套口袋

裡,我要從口袋拿出彩券給A女,給A女的過程可能有觸碰到A女的屁股或腿,但我沒有感覺我有碰到,且我不是故意的等語(見本院115易1176卷第50、57頁)。經查,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補充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結果如附件「補充勘驗內容」所示(見本院115易1176卷第57頁),可見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5時57分4至5秒之際,以左手從下方觸摸A女右臀部之前後,均未見被告伸進口袋,且被告觸摸臀部行為係以徒手方式為之,未見被告手持彩券之事實甚明,足徵被告上開所述觸及A女臀部之可能原因為自外套口袋內取出彩券之內容,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僅係臨訟置辯之詞,要難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乘機觸摸他人隱私部位罪。

二、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案發時為甫滿66歲之成年人,理當充分瞭解身體隱私部位之尊重界線,竟仍為滿足一己私慾,徒手觸摸A女臀部,破壞A女所享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亦造成A女精神上恐懼與痛苦之損害,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併考量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復參酌其未曾經法院論罪科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素行良好。暨斟酌被告迄今未獲A女諒解,或者實質填補A女因本案所受損害,以及A女於本院審理中陳述之量刑意見。再衡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佩宣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勘驗結果(截圖詳卷)勘驗標的 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 勘驗範圍 檔案名稱: ⑴監視器1.mp4 ⑵監視器2.mp4 ⑶IMG_4824.MOV ⑷IMG_4904.MOV ⑸IMG_4905.MOV ⑹IMG_4908.MOV ⑺IMG_4909.MOV 勘驗內容 檔案⑴:00000000000000_169553A (影片左上角顯示錄影時間2025/11/18【以下同】17:57:01,全長6秒,影片無聲音) (17:57:01) 畫面上方有一頭戴帽子深色衣褲男子(下稱A男)坐在彩卷行內,有一女子(下稱B女)走向A男,A男此時為側身坐姿面朝A女 (17:57:04) A男以左手從下方摸B女右臀部【截圖1】,B女後退並以右手往右後方揮動 【截圖2】 (17:57:06) B女隨即朝A男抬起右手隨即放下【截圖3】,隨後B女轉身離去 檔案⑵:監視器2.mp4 (影片左上角顯示錄影時間2025/11/18【以下同】17:57:02,全長6秒,影片無聲音) (17:57:01) 此為A男正上方監視器角度,B女手拿投注單走向A男身旁 (17:57:05) A男以左手從下方摸B女右臀部【截圖4】,B女後退並以右手往右後方揮動 (17:57:07) B女隨即朝A男抬起右手隨即放下,隨後B女轉身離去 檔案⑶:IMG_4824.MOV (影片左上角顯示錄影時間2025/11/18【以下同】17:57:02,全長6秒,影片無聲音,此影片與檔案⑵內容完全相同) 檔案⑷:IMG_4904.MOV (影片左上角顯示錄影時間2025/11/18【以下同】17:57:00,全長8秒,影片無聲音) (17:57:00) 此為較近距離面對A男監視器角度,B女走向A男身旁 (17:57:05) A男以左手從下方摸B女右臀部【截圖5】,B女後退並以右手往右後方揮動 (17:57:07) B女隨即朝A男抬起右手隨即放下,隨後B女轉身離去 檔案⑸:IMG_4905.MOV (影片左上角顯示錄影時間2025/11/18【以下同】17:57:04,全長31秒,影片無聲音,此影片與檔案⑷相同鏡頭,前半段重複,為檔案⑷後續影片) (17:57:15) A男仍持續坐原位置,隨後有2名客人入店經過其身旁 (17:57:28) A男以左手食指放於嘴巴前方之動作 檔案⑹:IMG_4908.MOV (影片左上角顯示錄影時間2025/11/18【以下同】17:55:00,全長9秒,影片無聲音,此影片與檔案⑷相同鏡頭,為檔案⑷先前畫面) (17:55:00) A男已經坐在相同位置,面朝店內方向說話 檔案⑺:IMG_4909.MOV (翻拍影片未見錄影時間,全長12秒,影片無聲音,此影片與檔案⑷相同角度,A男已經坐在相同位置,鏡頭有放大特寫A男,過程A男坐在店內說話) 補充勘驗內容 檔案⑷:IMG_4904.MOV 全長8秒,未見被告伸進口袋,也未見被告手持彩券,而「(17:57:05) A男以左手從下方摸B女右臀部【截圖5】」之過程,被告係以徒手方式為之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