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37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添龍選任辯護人 陳俊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6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添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10月14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鍾添龍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事件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傷害犯行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5年7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10月6日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之意見,並審酌本案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有上開犯罪之罪嫌仍屬重大,且本件於115年9月9日宣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尚未確定,而被告前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仍未從前案記取教訓,再於本案先後持刀攻擊其姪子即告訴人鍾國堂,顯然被告衝動抑制能力不佳、遵法意識薄弱,有事實足認被告於與他人衝突後,可能有反覆實施傷害犯行之虞,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無從防免被告再犯家暴傷害犯行,認被告應自115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