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珈盈選任辯護人 陳宇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1(涉犯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告訴人A02前配偶A03(已歿)之妹妹,2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被告因其姊姊A03遭告訴人之弟弟縱火燒死而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5日17時35分許,在社群軟體Threads上,以帳號「poachedegg2023」貼文散布:「他們父子都迅速地交了女友前姐夫事發後連連升官、辦了盛大的婚禮他老婆不用面對婆媳妯娌連襟問題家裡唯一一個不定時炸彈抓去關了,從此只剩好日子」、「刪除老婆小孩在版面上的所有存在」、「法會上看著經文皺眉說幹這麼多喔過程中不停嘆氣碎念」、「每到三餐拜飯時間就推給軍中派來協助的學弟,自己不見人影,說有很多文件只有他能處理」等不實言論,供不特定人觀覽,致告訴人名譽受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嗣已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施韋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健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宥宏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