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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4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6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健銘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93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4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高健銘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1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桃華門市內,見告訴人林建呈所有、插在店內座位區插座上之充電頭1個及充電線1條(均已歸還),明知上開物品可能係一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前揭充電頭1個及充電線1條逕自取走而侵占入己。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4年11月7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已於115年2月5日死亡等節,有本院收狀章戳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