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0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陳雲妹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151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陳雲妹與告訴人張雲隆為母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7時28分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侵入告訴人位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住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告訴人業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雙方當事人簽立之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壢簡字卷第23至24頁、第29頁),揆諸前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