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43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昫芸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昫芸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