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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52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盟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盟峻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黃盟峻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之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3月。

(二)茲因被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0月31日以114年度毒聲字第686號裁定應送觀察、勒戒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5年4月8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被告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5年4月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