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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52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賈志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賈志璞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表示自白犯罪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情並經本院電話與告訴人確認無誤,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