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84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彥睿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撤緩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彥睿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檢察官亦同意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宥宏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