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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8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8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才欽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才欽不服本案判決,具狀聲明上訴,惟並未敘明任何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9月8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被告送達裁定。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