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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8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87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琮名具 保 人 謝琮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琮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琮名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其繳納後獲釋在案。嗣該案審理期間,經本院傳喚、囑警拘提,被告均未到庭受審,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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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