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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智簡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智簡字第9號115年度智簡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順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368號、114年度偵字第53557號、114年度偵字第55735號、114年度偵字第55736號、114年度偵字第55737號、115年度偵字第678號、115年度偵字第7099號)及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8098號、115年度偵字第895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黃順致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順致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件一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

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如附件一犯罪事實一、㈡及如附件二所為,均係犯同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被告如附件一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分別係利用不知情之如附

件一附表一所示公司,實行上開意圖販賣而輸入犯行,俱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如附件一犯罪事實一、㈡及如附件二所為意圖販賣而輸入

、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乃其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與罰前行為,不另論罪。

㈣被告如附表一所犯9罪,其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間相異,

係利用不同之公司輸入該等商品,又係利用不同之他人蝦皮帳號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被害人又不相同,時間亦有所區隔,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37歲智識正常之壯年

人,理應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竟透過蝦皮拍賣網站而以網路方式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以獲取利潤,對本案商標之商標權人造成損害,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衡以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但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另參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與目的、侵害商標權之數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情節、數量、期間、透過網路方式擴大流通可能性之手段、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之犯罪所生危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55736卷第23頁)及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並衡酌被告於本案所犯9罪,各該行為相似,或目的同一、行為局部相同,而各次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亦均相同,是各次犯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認被告不宜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就其行為予以整體性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咸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

報告、資格能力證明書、辨識報告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產品辨識意見書、真仿品辨識報告書及侵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本案被告透過蝦皮拍賣網站販賣如附件一附表二及如附件二

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合計獲取為新臺幣(下同)2,997元(運費並非被告所得,不應計入),有蝦皮拍賣帳號帳戶資料、撥款資料、蝦皮賣場擷圖、蝦皮訂單擷圖及全家超商繳費證明附卷可參,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即為2,997元,應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亞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附件一附表一編號1 黃順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其中15個及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2 如附件一附表一編號2 黃順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其中20個沒收。 3 如附件一附表二編號1 黃順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件一附表二編號2 黃順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件一附表二編號3 黃順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件一附表二編號4 黃順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件一附表二編號5 黃順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附件二附表編號1 黃順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件二附表編號2 黃順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APPLE AirPods Pro耳機 35個 2 APPLE AirPods耳機 10個 3 SYM機車皮帶 1件 4 GUCCI錶帶 1條 5 LV紅包袋 10件 6 NIKE褲子 1件 7 SAMSUNG耳機 1組 8 THE NORTH FACE包包 1件 9 法之羽養髮液 1件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3368號114年度偵字第53557號114年度偵字第55735號114年度偵字第55736號114年度偵字第55737號

115年度偵字第678號115年度偵字第7099號被 告 黃順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順致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下稱本案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如附表一、二所示),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商標專用期限如附表一、二所示,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並明知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就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

犯意,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分別自民國114年1月15日、6月16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中國大陸某廠商購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後,委由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流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關進口含有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包裹(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主提單號碼均如附表一所示,以下合稱本案包裹),以此方式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臺北關查驗貨物後發覺有異,經送商標權人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㈡就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意,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112年之不詳時間,向不知情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均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借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再於112年之不詳時間起至為警查獲止,以電腦或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在如附表二所示之蝦皮帳號賣場刊登販售含有如附表二所示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權人發覺有異,遂喬裝買家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向黃順致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順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核與證人唐榕馗、張葳傑(均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流公司提供之報關貨物送件資料、個案委任書等資料、本案包裹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本案商標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紙、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檢附之鑑定報告及資格能力證明書各2份等在卷可稽。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提供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賣場擷圖、仿冒商標商品照片、訂單明細擷圖、如附表二所示之蝦皮帳號申登人資料、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辨識報告書1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共2份、鑑定能力證明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1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產品辨識意見書1份、本案商標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7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自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其所為當屬輸入之行為無誤,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2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

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所為,係分別侵害不同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亦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沒收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前開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檢附之鑑定報告及資格能力證明書、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辨識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貞觀法律事務所產品辨識意見書等在卷可佐,均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 亞 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胡 茹 瀞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圖樣/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商標專用期限 報關物流公司/報關時間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主提單號碼 仿冒商標商品 備註 1 「AirPods」、「AirPods Pro」/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美商蘋果公司 音響、音響外殼、耳機、頭戴耳機等商品。 至116年9月15日、120年2月15日 世傑國際有限公司/114年1月15日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X144885ST245/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AirPods Pro耳機15個、AirPods耳機10個,共耳機25個 114年度偵字第53557號 2 「AirPods Pro」/00000000號 電腦、電腦硬體、耳機等商品。 至120年2月15日 台灣超聯物流有限公司/114年6月16日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X140T3GK265/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Apple AirPods Pro耳機20個 115年度偵字第7099號附表二 編號 商標名稱、圖樣/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商標專用期限 蝦皮拍賣帳號、賣場及帳號提供者 仿冒商標商品/警方購買價格(新臺幣)/查獲日 備註 1 「SYM GENUINE PARTS & ACCESSORIES及圖(彩色)」/00000000號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機車、機車零組件等。 至2029年2月15日 陳禹宸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fly87321」/「RX機車配件商店」賣場 機車皮帶1件/738元(不含運費)/114年9月23日 114年度偵字第53368號 2 「GUCCI」/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鐘錶及其組件等。 至115年6月30日、120年6月30日 林宜蓁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gudy89123」/「CuteToFun 3C優選」賣場 錶帶1條/248元(含運費45元)/114年10月20日 114年度偵字第55735號 3 「LV」/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文具、信封等。 至121年6月15日 朱庭萱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tina00000000」/「HOSHIYA卡通周邊生活館」賣場 紅包袋10件/144元(含運費45元)/114年10月20日 114年度偵字第55736號 4 「NIKE」/00000000號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等。 至118年9月30日 賴怡君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yee00000000」/「mb鉉子潮流男裝)」賣場 褲子1件/318元(含運費60元)/114年10月15日 114年度偵字第55737號 5 「SAMSUNG」/00000000號 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電視機、電唱機、耳機等。 至117年10月31日 徐國峯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lovesmm」/「COCO數碼配件」賣場 耳機1組/359元(含運費60元)/114年10月16日 115年度偵字第678號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8098號115年度偵字第8950號被 告 黃順致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巷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達股)審理之115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案件相牽連,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順致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下合稱本案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如附表所示),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在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商標專用期限如附表所示,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並明知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竟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13年4月間、114年5、6月間之不詳時間起,向不知情之如附表所示之人(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均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借用如附表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再於上開時間起至為警查獲止,以電腦或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在如附表所示之蝦皮帳號賣場刊登販售含有如附表所示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及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發覺有異,遂喬裝買家以如附表所示之價格向黃順致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日商斯泰普華德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順致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宏軒、謝念哲(均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賣場擷圖、仿冒商標商品照片、訂單明細擷圖、如附表所示之蝦皮帳號申登人資料、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之母公司「V.F. Corporation」之真仿品辨識報告書1份、日商斯泰普華德股份有限公司侵權鑑定報告書1份、本案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2紙、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2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就附表所為,係分別侵害不同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前開真仿品辨識報告書1份、侵權鑑定報告書1份等在卷可佐,均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3368號等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達股)以115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被告之犯行,與前案係侵害不同商標權人之法益,與前案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乃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 亞 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胡 茹 瀞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圖樣/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商標專用期限 蝦皮拍賣帳號、賣場及帳號提供者 仿冒商標商品/購買價格(新臺幣)/查獲日 備註 1 ⑴「THE NORTH FACE」/00000000號 ⑵「THE NORTH FACE(圖案)」/00000000號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背包、日常用背包等。 至115年7月31日、115年8月31日 謝宏軒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sa556762」/「KK studio」賣場 THE NORTH FACE包包1件 /660元(含運費60元)/114年9月12日 115年度偵字第8098號 2 ⑴「法之羽」/00000000號 ⑵「KAMINOWA」/00000000號 日商斯泰普華德股份有限公司 化妝品、洗髮精、頭髮保養品等。 至119年7月31日、119年5月15日 謝念哲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_nprdq9vjo」/「精緻女人生活館」賣場 養髮液1件/865元(含運費65元)/114年12月29日 115年度偵字第8950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