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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智易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順康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傅順康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 實傅順康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照片(下稱本案照片),為日本Phiten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並自民國109年7月20日起專屬授權予台灣銀谷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銀谷公司)在我國行使所有權利,非經專屬被授權人台灣銀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3年7月3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不詳連網設備,自網際網路擅自下載本案照片後,上傳刊登本案照片至以附表所示之樂天市場購物網帳號分別開設之如附表所示樂天賣場頁面中,以推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藉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台灣銀谷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台灣銀谷公司於113年7月3日瀏覽上開網頁後經公證,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傅順康固坦承附表所示之樂天市場購物網站帳號及賣場均為其所申請、開設,惟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大陸湖南的朋友「周華」經營奇摩拍賣,他叫我配合他開樂天拍賣,當時我幫他開的樂天賣場總共有18家,我只是出名,樂天賣場是開給他用,照片不是我下載的,在樂天開一個帳號要新臺幣4萬元,但我沒有跟「周華」拿任何報酬,我現在還有在跟他聯絡,本案樂天帳號都是「蘇群群」在刊登云云,經查:

㈠被告以其名義向樂天市場購物網申辦帳號「gttm7」、「1103

lucky」、「qun822」,並以3帳號分別開設「幸福港灣」、「聚百貨」、「趣趣鋪」賣場,嗣該等賣場分別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本案照片,而本案照片之著作權經日本Phiten公司獨家授權予台灣銀谷公司使用等節,業據被告坦承及不爭執,核與告訴代理人蘇巧姿於警詢之指訴相符(見114年度偵字第19526號卷【下稱偵卷】一第11至14頁),並有上揭賣場基本資料、日本Phiten公司專屬授權相關文件、賣場網頁截圖、113年度北院民公寅字第100544號、第100546號、第100643號公證書、台灣樂天市場法務部簡便行文表提供之會員資料(見偵卷一第17、19、21、35至48、49至127、269至27

5、361至375頁,偵卷二第27至39、57至59、75至79、107至195頁,偵卷三第97至101、207頁)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申設之前揭3帳號綁定被告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帳戶,於113年6至8月期間,確有多筆由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轉入之款項,有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5年6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50102434號函檢送之交易明細(見本院智易卷第39至53頁)存卷可憑,且被告供稱:3個賣場由樂天提出來的金額會進到這個帳戶,再由我將款項領出,依照老闆「周華」的指示用在需要的用途,詳細用途忘記了,通常是用在經營公司的開銷、發工資、繳稅,這個帳戶的網銀我也是交給「蘇群群」使用,這個帳戶我與「蘇群群」都有在使用,款項都是與本案帳戶賣場有關的公款等語(見本院智易卷第30、63、66至67頁),足見被告確有參與本案樂天賣場之經營及財務,與其所辯對於賣場開通後之運作全然不知有所不符;況被告供稱本案行為人為「周華」,且其仍與之保持聯繫,然始終未能提出「周華」相關年籍資料以供查核其辯解可信性,核屬幽靈抗辯而不能視作有效之抗辯,自無從遽對被告為有利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㈠按著作權法所規定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

、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又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而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被告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照片,再上傳至網路賣場頁面,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3號大會研討結果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惟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容有誤會。

㈡被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公開傳輸如附表

所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之著作

財產權,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致告訴人潛在之商業利益受有一定程度之影響,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否認犯行,難見悔意,兼衡被告自陳之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智易卷第68頁)暨其犯罪手段、情節、侵害著作權之價值及效用、前案素行、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告使用之樂天帳號、 樂天賣場名稱 刊登之違反著作權之商品照片 1 帳號「qun822」、 賣場「趣趣鋪」 1、Phiten法藤旗艦店羽生結弦同款線圈鏡面球項鍊運動頸椎藍地球套裝照片 2、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彰護腰帶保暖黑色椎骨盆尾椎中老年通用照片 3、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進口戶外運動防曬運動家常護肘籃球護套冰斯感受照片 4、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钻面圓弧鈦項環男女時尚項圈頸椎項鍊照片 5、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進口碳化鈦輕奢項鍊經典肖邦鍊送男友百搭嘻哈男士照片 6、Phiten法藤旗艦店freeasy輕絲天然棉花珍珠球鋼絲項鍊頸圈項環照片 7、Phiten法藤日本原裝運動護腕拼接款可調節運動籃球網球通用一只裝照片 8、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彈力保暖護肘套運動電競籃球成人通用照片 9、Phiten法藤日本進口膚色護腳踝關節護套男女通用成人一只裝照片 10、Phiten法藤日本進口METAX護踝運動健身固定護腳踝照片 11、Phiten法藤酷硅膠項環時尚靓麗頸椎項鍊運動防水男女通用照片 12、Phiten法藤日本原裝護小腿緩壓彈力護套馬拉松籃球跑步防曬一對裝照片 2 帳號「1103lucky」、 賣場名「聚百貨」 1、日本原裝Phiten法藤輕薄薈萃水溶鈦產後分娩恢復腰間盤護腰骨盆帶照片 2、日本原裝Phiten法藤腰膝腿肩腕拉傷薈萃水溶鈦肌內效貼布運動繃帶照片 3 帳號「gttm7」、 賣場「幸福港灣」 1、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運動護膝調節加壓膝髕骨固定黑色一只照片 2、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腰椎間盤支撐護腰帶加厚黑色保暖護理照片 3、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骨盆固定收縮腰帶產后收腹胯運動黑色護腰照片 4、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椎間盤腰托多種加壓黑色強力護腰帶照片 5、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多用途彈力繃帶黑色纏繞護踝腕運動跑步照片 6、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護腰帶保暖黑色椎骨盆尾椎中老年通用照片 7、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支撐腰椎護腰帶窄款運動防護骨盆固定束腰照片 8、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足王護踝運動襪五指襪護腳踝護具抗菌襪照片 9、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加護支撐護膝半月板膝關節運動防護照片 10、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圓形肌肉貼運動防護繃帶個人護理肌貼照片 11、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肌貼防汗貼跑步繃帶運動專用肌內效貼照片 12、Phiten/法藤旗艦店日本原裝彈性肌貼繃帶運動肌內效健身拉傷膠布照片 13、Phiten/法藤官方旗艦店日本原裝院動護手腕黑色電競固定綁帶款照片 14、Phiten/法藤官方旗艦店日本鈦珠圓貼肌貼馬拉松籃球防護肌內效貼照片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