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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1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EGI WAHYU SAPUTRA(中文名:瑪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627號),聲請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MEGI WAHYU SAPUTRA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EGI WAHYU SAPUTRA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15日17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地址詳卷)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係逃逸外籍移工,且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自難予以從事戒癮治療之餘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第2次警詢筆錄第3頁、第1次偵訊筆錄第2頁、第2次偵訊筆錄第2頁),且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0000000U0242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訛,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被告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桃園地檢115年度偵字第12943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且被告原為逃逸失聯之外籍勞工,此有外籍人士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將來恐有受驅逐出境處分之高度可能,審酌上情,自無從期待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是檢察官認本案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本院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本院復依職權函詢被告,給予陳述意見並辨明之機會。綜上所述,本案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