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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2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奕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115年度聲觀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奕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郭奕杉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⑴、於民國115年1月6日1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將依託咪酯煙彈置入電子煙主機上燃燒吸食煙霧,施用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1次;⑵、於115年1月6日16時35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回溯26小時、120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犯毒品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等節,有下列證據可證:

1、被告自白。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份(尿液編號:E000-0000)。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毒品編號:DE000-0000)。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煙彈1顆、電子煙桿1支)。

㈡、檢察官於115年1月7日訊問被告有無接受轉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其他戒除毒癮單位之意願,被告答稱:「無」。

㈢、按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5年3月31日繫屬本院),有同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6001號、第8613號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足認,本案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四、綜上,檢察官就本案犯行聲請觀察勒戒,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附件: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