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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3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35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美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28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美松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

㈠、被告呂美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2年6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6月26日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2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未再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乙節,有完整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㈡、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下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

1、被告自白。

2、被告114年5月16日0時40分採集尿液,經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其中採尿時間誤載為114年5月11日下午2時50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稽。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刑案現場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佐。

㈢、按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案檢察事務官有於114年7月10日告知被告關於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相關事項,有同日詢問筆錄可參,但被告現因竊盜案,自115年4月10日羈押迄今,有完整矯正簡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

足認,本案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四、綜上,檢察官就本案犯行聲請觀察勒戒,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附件: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