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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5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57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1700號、第246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第一點第5行所載「114年12月4日」,更正為「114年12月2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115年度毒偵字第1700號、第2467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觀察、勒戒」程序,係針對受處分人所為保安處分,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性質上為一療程,而非懲罰,並屬強制規定;「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係由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改以緩起訴處分方式轉介施用毒品者前往醫療院所治療。是否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事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特別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無「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應優先於「觀察、勒戒」的強制規定,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法院僅得就其聲請審查被告是否有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及被告是否為「初犯」或「3年後再犯」而為准駁之裁定,並無自由斟酌改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免予執行之權,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他重大明顯瑕疵,予以有限之低密度審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A02確有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迭據其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坦承不諱(115年度毒偵字第1700號卷【下稱毒偵1700號卷】第9頁至反面、第73頁至反面,115年度毒偵字第2467號卷【下稱毒偵2467號卷】第9頁反面至第11頁、第75頁至反面),並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1月19日、115年3月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佐(毒偵1700號卷第23頁、第31頁,毒偵2467號卷第25頁、第33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四、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於111年2月24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此後即未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等情,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距其最近1次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日,已逾3年,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3年後再犯」之規定,檢察官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又被告就本案於115年3月31日當庭向桃園地檢檢察事務官請求戒癮治療(毒偵1700號卷第75頁),嗣經桃園地檢檢察事務官向被告面告戒癮治療處分及緩起訴處分效果,當庭交付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多元處遇評估暨轉介通報單、毒品減害替代療法參加同意書暨緩起訴期間應遵守事項具結書,載明被告應於轉介之日起(即115年3月31日)14日內至指定醫療院所報到並接受評估,經被告簽名確認並攜回上開轉介通報單副本,詎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依上開轉介通報單前往評估,更於115年5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謊稱4月有去過一次居善醫院等語(毒偵1700號卷第91頁反面),惟被告實際上自115年3月31日起至115年6月29日止,均未前往居善醫院評估,有居善醫院115年6月29日居善醫字第115062902號函在卷可佐(毒偵1700號卷第97頁),被告更直言:轉介單不小心當成垃圾丟掉了等語(毒偵1700號卷第91頁反面),可見被告顯無自費完成戒癮治療之決心及能力,是以,檢察官於具體審酌上開情狀後,捨棄「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擇定「觀察、勒戒」之處遇,基於有限之低密度審查立場,所為裁量尚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有裁量逾越、濫用等重大明顯瑕疵之情,本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自無再贅予被告陳述意見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毒偵字第1700號、第2467號聲請書。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