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6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文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觀察勒戒(114年度毒偵字第5443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文光之觀察、勒戒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5443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2號聲請書。
二、按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次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於保安處分未執行前,檢察官若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本於舉輕以明重之當然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依職權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
三、經查:㈠被告范文光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
毒聲字第8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惟被告因罹患沙門氏菌血症、骨髓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等
疾病,先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部桃)住院治療,因生活無法自理,需24小時專人照顧,復於115年1月27日轉至祥復長照社團法人附設苗栗縣私立祥復綜合長照機構(下稱祥復長照機構)照護中,又於115年5月26日經天恩診所診斷罹患腦梗塞、人類免疫不全病毒疾病等情,有部桃115年3月17日桃醫醫行字第1151903424號函暨檢附被告之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祥復長照機構115年5月29日祥安字第11505029301號函暨檢附被告之照護資料、被告之天恩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另桃園地檢亦將被告之上開疾病告知並函詢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下稱新店戒治所),就被告之健康狀況是否適宜執行觀察、勒戒,經新店戒治所覆稱「建議不宜執行觀察勒戒」等節,有新店戒治所115年7月21日新戒所衛字第11507004970號函在卷可憑,可認被告目前確實因病而不能自理生活,合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第2項第1款應拒絕入所之要件。又佐以被告本件施用毒品後即未再有施用毒品案件之紀錄,亦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可佐,堪認被告應無再施用毒品之虞,是聲請人主張被告無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必要及實益,尚屬有據。本院前開所為觀察、勒戒裁定之處分既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則檢察官聲請免予執行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5443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92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