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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桃簡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林建呈被 告 高健銘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5年度易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高健銘應給付原告林建呈新臺幣1萬5,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