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5號原 告 莊佳穎被 告 高煥惇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5年度桃簡字第18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曾家煜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