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張寶里被 告 李許鳳嬌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桃簡字第30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