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王芝麟被 告 姚志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桃簡字第8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