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2號原 告 廖啟昇被 告 連淑芳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桃簡字第1134號家暴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被訴家暴妨害秘密罪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45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