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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桃簡字第 15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158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國寶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7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科

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業據檢察官主張並實質舉證,核與法院前案紀錄表相符,是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犯行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均屬不同,尚難遽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以鐵槌毀損他人

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遭毀損財物之價值;衡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持以毀損本案車輛窗戶之鐵槌,雖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物既未扣案,亦非屬違禁物,縱使予以沒收或追徵,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並無任何助益,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7117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114年1月31日執行完畢。詎A03仍不知悔改,猶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115年3月20日下午3時1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以手持鐵槌敲擊之方式,毀損停放於該處,新北市私立育兒保安幼兒園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駕駛座車窗玻璃,致本案車輛車窗破損而喪失美觀、遮風避雨等原有之功能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新北市私立育兒保安幼兒園。

二、案經新北市私立育兒保安幼兒園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昭蒂於警詢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現場及車損照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及擷圖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淑 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