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桃簡字第 16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承劭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9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承劭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應予更正,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㈠犯罪事實欄所載「機臺」、「機檯」等詞,均更正為「機台」。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位所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被告於警詢時,對於上揭客觀事實並不否認」。

二、對於被告徐承劭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被告於警詢雖辯稱:我沒有想要對於代保管之選物販賣機台有隱匿的意圖,我是因為民國112年11月後沒有繼續做選物販賣機的工作,所以才沒有向場主繼續租賃上開機台云云。然而,細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於扣案物「選物販賣機台」及其最右側記載「代保管」之處,簽名1次並畫押2枚(見偵卷第15頁);則其對於自己受承辦員警委託,負有保管該選物販賣機台之責任,自屬知悉,且經其本人反覆確認。於此背景下,被告僅出於個人經濟考量,即擅自片面做決定,使上開機台脫離自己支配占有,容任場主收回,而使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上開機台之目的落空,自屬違反其身負之「代保管」義務,主觀上亦因此難謂沒有隱匿之犯意,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自己受警方委託,

負有保管其因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遭警方扣押之選物販賣機之責,竟未恪遵保管義務,反而擅自交付予他人,使扣案物行蹤不明,顯然漠視法令,更損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實際上並未承認犯行,反覆飾詞推卸責任,犯後態度誠屬可議;再兼衡其各項前案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警詢自述之學歷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9878號被 告 徐承劭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承劭前因基於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下午2時5分前之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內,擺設編號17之選物販賣機1臺,並擅自改裝機檯、增設彈跳裝置、擺放戳戳樂等選物商品,吸引不特定人把玩,嗣於112年10月19日下午2時5分許,為警會同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往上址會勘查知,並經警扣得編號17之機臺1臺等物,警方於該日將編號17之機臺1臺交與徐承劭代保管,並告知不得有移置、毀損或遺失等情形。然徐承劭明知受託保管上開機檯,仍基於隱匿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物品之犯意,於112年10月19日後之不詳時間,將上開機臺交付與他人。嗣因上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155號案件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1847號判決判處徐承劭拘役50日確定,且諭知沒收上開編號17之機臺1臺,而徐承劭於上開判決於114年11月20日確定後始終無法提出前開編號17之機臺供沒收,始知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徐承劭經傳喚而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847號判決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周珮娟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