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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桃簡字第 19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199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家珅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6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所拾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物係他人遺失之物品,卻未將拾得之物送交有關單位招領,反為圖個人私利,將之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告訴人劉芝穎已領回被告部分侵占之財物,有贓物領據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頁),被告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獲告訴人原諒而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偵卷第65、67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財物之種類及價值,及其等於警詢時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職業(見偵卷第7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被告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念及其將告訴人遺落之財物侵占入己誠屬不該,惟被告事後願意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業如前述,堪認被告尚知悔悟,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被告侵占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錢包,除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外,均已於扣案後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自毋庸宣告沒收;而未扣案之該3,000元,雖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既如前述已與告訴人以3,000元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倘再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及追徵價額,顯有重複剝奪被告財產之情,而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6203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5年3月15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紳活life」自助洗衣店,拾得劉芝穎遺忘於該處之之黑色YSL短夾錢包(內含新臺幣3,000元、信用卡3張、個人證件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未報警或送還失主,逕行攜帶離去而侵占入己。嗣經劉芝穎報警調閱監視器而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皮包(除現金外均已發還)。

二、案經劉芝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中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因為那2天比較忙,所以忘記拿去警察局等語,然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劉芝穎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且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他人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銘揚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