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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桃簡字第 11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113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田雯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1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柒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明知其無支付車資之能力及意願,竟以消極隱瞞之詐術行為,搭乘被害人所駕駛之計程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提供載送服務,其所詐得者乃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貪圖一己私利,詐得載送服務之不法利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詐取計程車費795元),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無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所詐得載送服務之利益即車資新臺幣795元,核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賠償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082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無給付車資之資力,亦無付款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晚間9時4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龍壽門市前,搭乘謝皓鈞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並指示謝皓鈞將其載至桃園市○○區○○路00號,致謝皓鈞陷於錯誤,誤信A03有資力給付車資,而依指示將其載往上揭地點後,A03始稱無錢給付車資,謝皓鈞始悉受騙,A03以此方式詐得等同車資新臺幣(下同)795元之載送服務利益得手。

二、案經謝皓鈞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與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皓鈞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計程車乘車證明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上開詐欺得利行為,詐得相當於795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賴 瀅 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 朝 偉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