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馬克
籍設嘉義縣○○鄉○○路000號(嘉義○○○○○○○○鹿草辦公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3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審酌被告已因構成累犯之竊盜前科執行完畢,又再度為同樣類型、罪質之本案犯罪,顯見被告未悛悔改過,其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屢屢再犯,堪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就其所犯本案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酌被告之竊盜手段、目的、竊得財物價值、犯後態度及素行,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被告竊取之圓領T恤及平口內褲各1件,均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1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3337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2年間因竊盜、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8月確定、以112年度桃簡字第2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經同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13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詎A03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3日14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UNIQLO八德介壽店」,將商品架上陳列待售之AIRism圓領T恤1件、AIRism平口內褲1件(總價值新臺幣780元),以夾藏於外套內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商品得逞,未結帳即欲攜之離去。嗣經該店店員張庭智發覺有異而攔阻,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庭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庭智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監視器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前案執行完畢後卻未能謹慎行事,仍再犯本案竊盜案件,與前案俱屬同一罪質,顯見被告應具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至被告竊得之上開商品,已發還與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㑊瑾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