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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桃簡字第 20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203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錦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8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錦旗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指揮接受法治教育共計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錦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工作能力,卻一時

貪圖小利,在超商遂行竊盜,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後續已經支付所竊取商品的價金,實質填補被害超商所受損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存卷可憑;同時參以及其竊取財物之動機、方式、所獲財物之種類與價值等節,並兼衡其個人素行,以及警詢自述之學歷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之宣告:

⒈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事法律,嗣後始終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且其已經支付所竊取商品的價金予被害超商,此已如前述。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暨刑之宣告,當已更加注意自身行為,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⒉又為促使被告自本案中得以確實記取教訓,本院認除前開緩

刑宣告外,另有賦予其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是本院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應依檢察官指揮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求觀護人給予適當之督促,教導正確法治觀念,以收矯正及社會防衛之效。被告並應注意倘若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或者於緩刑期間內又故意犯他罪,恐依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等規定,撤銷上述緩刑宣告,而須執行原宣告之刑。

三、沒收:被告本案竊得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商品,固為其犯罪所得,雖未返還予被害超商,惟其嗣後已經實質支付等值之價金等情,業據前揭說明甚詳。於此情況下,如猶堅持沒收上述犯罪所得,不免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裁量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8665號被 告 黃錦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錦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5月2日14時2分許起至同日14時37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茶專門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沙士2瓶、奶酥麵包2個、蜂蜜鬆餅2個、味味一品泡麵2碗、貝納頌咖啡4瓶、鮮蔬貝果2個、藍莓奶酪麵包1個、肉鬆麵包2個等商品(共計價值新臺幣673元)得手後,即在該門市內食用泡麵1碗,並將上開其餘商品藏放於所攜帶之袋子內,未結帳即騎乘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該門市店長楊小仟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楊小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錦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小仟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9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業已支付上開商品金額而無犯罪所得乙節,有電子發票證明聯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考,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為免過苛,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蔡孟利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