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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桃簡字第 3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37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承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嗨啾軟糖2條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自力賺取所需,竟竊取他人店內商品,侵害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復衡酌其所竊取之商品價值非高,徒手竊取之手段尚屬和平,而認本案應從低度量刑;又被告前曾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素行不佳,自難為有利於被告量刑之參酌。惟念及被告犯後尚坦承犯行,而可為有利於其量刑之依據,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偵卷第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為保護個人隱私,爰不於判決中詳載),犯本案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竊取之嗨啾軟糖2條,核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賠償告訴人,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前開犯罪所得均已遭被告食用完畢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偵卷第8頁)足認原物已不復存在而無從沒收,又參以證人即被害人陳怡穎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被告所竊取之嗨啾軟糖2條價值共計新臺幣50元(偵卷第25頁),並有前開嗨啾軟糖圖樣之照片1張在卷可佐(偵卷第34頁)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6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683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凌晨2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力正門市,並於超商內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方式竊取貨架上陳怡穎所持有之嗨啾軟糖2條(價值共計新臺幣5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揭車輛離開現場,嗣因陳怡穎發覺商品遭竊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怡穎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暨現場照片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嗨啾軟糖2條,迄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 淑 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