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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桃簡字第 3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30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伊辰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6623號、114年度偵字第50036號、114年度偵字第52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屬該條第1項之虛

偽標記罪之補充規定,倘行為同時構成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即虛偽標記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判決、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見解參照)。查被告係將未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取得審驗合格標籤式樣,或未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取得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證號碼(下稱標識證號碼)之商品,上架於其實際經營之蝦皮購物賣場,並在商品銷售頁面不實填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或標識證號碼,用以表示該等商品業經NCC檢驗合格,或業經標檢局檢驗並准予使用商品檢驗標識,核屬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表示,並意圖販賣而陳列,同時符合刑法第255條第1項及第2項,依上開見解,應論以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藍芽耳機」商品(即附表二編號1商品

)部分,虛偽標記NCC審驗合格標籤式樣及標檢局標識證號碼,係以一上架行為,同時行使2項偽造之準特種文書,並就該商品為2項虛偽品質表示,因而觸犯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商品虛偽標記罪各2罪,共4罪名;就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2至4部分,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商品虛偽標記罪,共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商品,分別製

作商品銷售頁面,填載不同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或標識證號碼,各次行為所涉商品、銷售頁面及虛偽標記內容均有不同,足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商品未經NCC審驗合格,亦未取得標檢局標識

證號碼,竟為招攬消費者購買,而於其經營之網路賣場商品銷售頁面,不實填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及標識證號碼,藉以表示商品已經主管機關審驗或檢驗合格,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商品具備合法認證及品質保證,而損及商品交易秩序及主管機關認證制度之正確性。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販售商品數量非多,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㈥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較為適當時,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應執行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另涉他案尚由法院審理中,依上開說明,本院就被告所犯本案數罪,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較為適當,併此說明。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或追徵,有

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標檢局114年10月17日經標綜企字第11400693651號函所附被告涉違規商品明細表,被告輸入附表二編號2至4商品數量分別為3件、7件、10件(見114偵52153卷第3至9頁),數量非多。

又就附表一編號2商品(即附表二編號1商品),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使用蝦皮賣場上架商品後販售,我不清楚有無賣出此類商品(指藍芽耳機),沒有特別去記憶商品價格,目前販售1個商品,大概賺取新臺幣10至30元左右等語(見114偵46623卷第13至14頁)。綜合本案各該商品之輸入數量、被告供述之單件獲利情形,縱認被告因本案取得犯罪所得,其數額亦屬低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㈧至附表一編號1商品部分,卷內並無輸入數量或被告販賣賺取

金額之證據資料,尚乏足認被告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之證據,自無從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亞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亘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附表一 編號 蝦皮拍賣帳號及帳號提供者 銷售商品 NCC審驗合格標籤式樣/型式認證申請人 查獲經過 備註 主文及宣告刑 1 賀珮芸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yun0000000」 拳擊機、智能音樂拳擊機 CCAJ24LPACH0T9/峰馬電子科技企業社負責人吳丞隆 經吳丞隆於114年5月26日提出告訴 114年度偵字第50036號 A03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許昱甄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pink393」 藍芽耳機 CCAJ24LPAEM0T6/集貨寶有限公司 經集貨寶有限公司於114年7月12日提出告訴 114年度偵字第46623號(與附表二編號1商品相同) A03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 蝦皮拍賣帳號及帳號提供者 銷售商品 銷售頁面填載之檢驗標識號碼 查獲經過 備註 主文及宣告刑 1 許昱甄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pink393」 藍芽耳機 R46874 經集貨寶有限公司於114年7月12日提出告訴 114年度偵字第46623號(與附表一編號2商品相同) (與附表一編號2想像競合) 2 李佳勳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apaheo130」 離子夾(廠牌:INOVA;型號:NHC-329) T3B893 114年7月3日標檢局新竹分局接獲民眾反映 114年度偵字第52153號 A03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烽馬國際有限公司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eeqle1cj_2」 3合1無線充電器 D46825 114年7月14日標檢局新竹分局執行市場購樣查獲 114年度偵字第52153號 A03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鄭丞圻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king7805」 無葉風扇(規格:18吋) R39255 114年7月23日標檢局新竹分局接獲民眾反映 114年度偵字第52153號 A03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623號114年度偵字第50036號114年度偵字第52153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分別於民國114年5月26日、6月上旬、7月3日前某不詳時間,向不知情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附表一編號1之賀珮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其等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蝦皮帳號經營蝦皮賣場,並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

型式認證申請人依電信管理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將其所有或代理之商品提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取得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亦明知其所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蝦皮賣場所銷售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未向NCC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取得審驗合格標籤式樣,竟仍意圖欺騙他人,並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及商品虛偽標記之犯意,分別於114年5月26日、6月上旬前之某日,將如附表一所示未向NCC取得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商品,上架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蝦皮賣場,並在商品資訊「NCC」欄位中不實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用以表示該等商品業經NCC檢驗合格,足以生損害於各不特定消費者、如附表一所示之型式認證申請人及NCC對射頻器材審驗許可之正確性。

㈡明知其所經營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蝦皮賣場所銷售之如附表二

所示之商品未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之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證號碼,竟仍意圖欺騙他人,並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及商品虛偽標記之犯意,分別於114年7月3日、7月14日、7月23日前之某日,將如附表二所示未經檢驗之商品,上架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蝦皮賣場,並於其商品銷售頁面中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之檢驗標識號碼等不實字樣而行使之,用以向消費者表彰該商品業已經通過我國之商品檢驗程序,足生損害於不特定消費者及標檢局商品檢驗制度之正確性。

二、案經吳丞隆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集貨寶有限公司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A03於警詢、標檢局(新竹分局)之訪問紀錄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㈡ 告訴人吳丞隆、集貨寶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盧仕翊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型式認證申請人依電信管理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將其所有或代理之商品提交NCC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取得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且該審驗合格標籤式樣遭他人盜用之事實。 ㈢ 1.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蝦皮帳號申登人資料。 2.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之賣場頁面資訊擷圖。 3.如附表一所示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型式認證資料查詢及認證證明。 4.標檢局函附之檢舉人訂單詳情頁面、購買證明、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外觀照片。 證明被告使用附表一、二所示之蝦皮帳號經營賣場,刊登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並於賣場商品資訊欄位虛偽標記如附表一、二所示NCC審驗合格標籤式樣及檢驗標識號碼銷售之事實。 ㈣ 標檢局經標綜企字第11400693650號處分書。 證明被告使用附表二所示之蝦皮帳號經營賣場,刊登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並虛偽標記檢驗標識號碼銷售之事實。

二、按刑法第255條第2項係補充規定,倘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補充規定之餘地,故被告虛偽標記後販賣之行為,應僅論以商品虛偽標記罪。刑法第255條之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等罪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移送書誤載為商標法第95條)。被告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內,以相同手法接續為虛偽標記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2、3、4所為,係分別侵害不同消費者、型式認證申請人之法益,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亞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婉苓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蝦皮拍賣帳號及帳號提供者 銷售商品 NCC審驗合格標籤式樣/型式認證申請人 查獲經過 備註 1 賀珮芸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yun0000000」 拳擊機、智能音樂拳擊機 CCAJ24LPACH0T9/峰馬電子科技企業社負責人吳丞隆 經吳丞隆於114年5月26日提出告訴 114年度偵字第50036號 2 許昱甄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pink393」 藍芽耳機 CCAJ24LPAEM0T6/集貨寶有限公司 經集貨寶有限公司於114年7月12日提出告訴 114年度偵字第46623號(與附表二編號1商品相同)附表二 編號 蝦皮拍賣帳號及帳號提供者 銷售商品 銷售頁面填載之檢驗標識號碼 查獲經過 備註 1 許昱甄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pink393」 藍芽耳機 R46874 經集貨寶有限公司於114年7月12日提出告訴 114年度偵字第46623號(與附表一編號2商品相同) 2 李佳勳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apaheo130」 離子夾(廠牌:INOVA;型號:NHC-329) T3B893 114年7月3日標檢局新竹分局接獲民眾反映 114年度偵字第52153號 3 烽馬國際有限公司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eeqle1cj_2」 3合1無線充電器 D46825 114年7月14日標檢局新竹分局執行市場購樣查獲 114年度偵字第52153號 4 鄭丞圻提供之蝦皮拍賣帳號「king7805」 無葉風扇(規格:18吋) R39255 114年7月23日標檢局新竹分局接獲民眾反映 114年度偵字第52153號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等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