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45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官致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他人之感受,在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而為本案猥褻犯行,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暨於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速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扣案玻璃球1個(速偵卷第35頁)核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速偵字第1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